1983年11月30日,经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署吉发[1983]69号文批准,吉安地区审计局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全区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批转的《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积极地开展工作。吉安地区审计局于2000年8月随吉安地区撤地设市时升级为吉安市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府办发[2002]44号)的通知,吉安市审计局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 市属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 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属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审计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 组织全市审计人员专业培训。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级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鹭州东路1号政府大院九楼
联系电话:0796—8253176